中国医学气功学会章程

时间:2015/11/19 浏览次数:3529

  (中国医学气功学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4 年9 月20 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医学气功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Association of Medical Qigong,CAMQ)。

第二条中国医学气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全国医学气功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医学气功医疗、教育、科研等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气功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气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气功和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和管理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气功学术,促进医学气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功疗法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医学气功人才的培养、成长和提高,推动作为中医药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医学气功走向世界,努力为广大医学气功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是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1 号,网址为http://www.cmqg.cn/。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医学气功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医学气功发掘、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气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二)组织开展气功功法、气功理论,及专病气功医疗培训;
(三)组织开展医学气功继续教育,提高本会会员的气功修养和学术水平;
(四)组织开展医学气功科普活动,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医学气功的普及和宣传;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学气功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
(六)组织医学气功专家配合政府对相关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七)组织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气功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任务,及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应该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原终身会员资格保留,不再发展终身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气功组织和从事医学气功医疗、教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医学气功工作,获得助理(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
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及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气功相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以上技术职称者;
3.医学院校高年级(大三以上含大三)在校学生,确有一定气功能力并经两位本校老师(不含入会介绍人)推荐者;
4.接受一定医学知识培训、具有医学气功专长的优秀传统功法的传人,已取得一定成就,并经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者;
5.热心医学气功事业,为推动医学气功事业发展积极工作的管理人员。
6.资深会员:会员中年满70 岁具有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本专业30 年(含)以上,且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者,可被授予资深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的入会由所在单位(团体)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含照片),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或承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资深会员享有以上除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个人会员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会员代表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必须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学气功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气功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拟定重大问题提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开展评选和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 日内,经国家中医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中国医学气功学术交流大会第四十一条中国医学气功学术交流大会是本会举办的全国性医学气功学术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十二条本会团体会员经向常务理事会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承办中国医学气功学术交流大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徽是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代表医学气功工作者的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围绕白十字(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标志),白十字中间有一阴阳鱼图案(隐喻医学气功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会徽透射出的是以"四心"为要求、以传统文化为依托、以服务人类健康为己任的本会宗旨。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

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本会2014 年9 月20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会员守则(五要五不要):
(一)要热爱传统文化,遵纪守法;不要崇洋媚外,违法乱纪。
(二)要热爱医学气功,遵守会章;不要抹煞气功,我行我素。
(三)要崇尚科学,实事求是;不要违反科学,浮夸不实。
(四)要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不要不学无术,得过且过。
(五)要努力工作,各尽所能;不要游手好闲,冷眼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