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气功学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4 年9 月20 日通过)
第二条中国医学气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全国医学气功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医学气功医疗、教育、科研等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气功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气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气功和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和管理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气功学术,促进医学气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功疗法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医学气功人才的培养、成长和提高,推动作为中医药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医学气功走向世界,努力为广大医学气功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是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1 号,网址为http://www.cmqg.cn/。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医学气功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原终身会员资格保留,不再发展终身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气功组织和从事医学气功医疗、教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
第九条入会程序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必须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开展评选和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 日内,经国家中医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中国医学气功学术交流大会第四十一条中国医学气功学术交流大会是本会举办的全国性医学气功学术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十二条本会团体会员经向常务理事会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承办中国医学气功学术交流大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徽是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代表医学气功工作者的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围绕白十字(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标志),白十字中间有一阴阳鱼图案(隐喻医学气功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会徽透射出的是以"四心"为要求、以传统文化为依托、以服务人类健康为己任的本会宗旨。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 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本会2014 年9 月20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会员守则(五要五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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