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气功学会章程

(中国医学气功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8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学气功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Qigong,缩写为CAMQ。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医学气功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与医学气功相关的医疗、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气功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气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气功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和管理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气功学术,促进医学气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功疗法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医学气功人才的培养、成长和提高,推动作为中医药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医学气功走向世界,努力为广大医学气功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网址为http://www.cmq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医学气功发掘、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气功功法、气功理论,及专病气功医疗培训;

(三)组织开展医学气功继续教育,提高本会会员的气功修养和学术水平;

(四)组织开展医学气功科普活动,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医学气功的普及和宣传;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学气功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医学气功专家配合政府对相关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七)组织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气功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及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应该承担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条件:凡承认和拥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气功组织和从事医学气功医疗、教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医学气功工作,获得助理(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及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气功相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中医药及相关专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热爱中医气功事业者;

4.接受一定医学知识培训、具有医学气功专长的优秀传统功法的传人,已取得一定成就,并经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者;

5.热心医学气功事业,为推动医学气功事业发展积极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十一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十四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必须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可连选连任。

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学气功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气功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二十八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拟定重大问题提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和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一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四十条 本会会徽是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代表医学气功工作者的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围绕白十字(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标志),白十字中间有一阴阳鱼图案(隐喻医学气功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会徽透射出的是以“四心”为要求、以传统文化为依托、以服务人类健康为己任的本会宗旨。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七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9年8月17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