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20 作者: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来源: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浏览次数:6732

2014-12-18 16:06 来源: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健身气功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分级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凡思想品行良好,热爱健身气功事业,能够胜任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的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公民,均可申报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四条 能够演练1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掌握裁判法和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并能承担县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者,可申报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能够演练2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悉和比较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2年,担任地市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3次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能够演练3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省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地市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能够演练4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精通和熟练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全国(国际)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省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执裁经验及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评审,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八条 健身气功项目设荣誉裁判员。从事健身气功裁判工作20年(杰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限),执裁全国及国际健身气功比赛10次以上并无明显错判,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健身气功国家级裁判员或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九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由各级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内容可分为基本理论(裁判法、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及健身气功专业知识)、功法技术和裁判现场模拟。

  第十条 申请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如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可通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和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审批单位每2年注册1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注册年龄为60周岁以下,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或2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暂停注册1次。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十三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完成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检举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

  (五)对技术处罚有权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

  (六)承担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的任务;

  (七)配合裁判组织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健身气功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异地迁移时,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跨省或系统工作调动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部门每4年举办1次健身气功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每2年举办1次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从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直至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由竞赛委员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项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本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十七条 健身气功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选聘裁判员。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须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用2至3年时间完成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套改工作。套改工作按照裁判员晋级程序进行培训和考核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健身气功专家和高于评定技术等级的健身气功裁判员组成。国家级、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人或9人,其中有关专家和健身气功国家级裁判员不少于4至5人;二级、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人或7人,其中高于评定技术等级的健身气功裁判员不少于3至4人。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